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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2-14 22:18 浏览次数:
审批依据: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
  2.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发〔2012〕329号)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组成)(依据《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初审
  申请条件、方式及申请材料
  1.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2)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范围;
  (3)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计算,下同)的年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申请方式
  企业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个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请本市财政资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认定一次,材料一式5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供查验。材料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电子版光盘1张,光盘表面注明企业及项目名称。
  3.申请材料
  (1)《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关于企业历史沿革以及主营业务、人员构成、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的简介材料(不超过3000字);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项目实际投资额、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项目销售收入,并列明项目实际投资及销售明细;
  (6)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7)项目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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